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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店铺装潢受保护,拢共分几步?
  发布时间:2023-08-29 20:52:05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邀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司品华法官一起探讨一下,什么样的店铺装潢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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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大家决定自己开一家店的话,那么店起什么名字,是不是需要注册商标?另外实体店它的装饰装潢特色是什么?今天我们跟大家所分享的这起案件,它既涉及到这种商标侵权,也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其中反不正当竞争就涉及到店铺的装饰装潢。

司法官,今天请您跟大家来介绍这一起涉及门店装修的案件。先请您跟大家介绍一下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涉及到两家怎样的店?这两家店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司品华法官:这个案件的原告是天津的一家餐饮公司,我们称它为天津餐饮公司。被告是北京的一家餐饮公司,我们就称它为北京餐饮公司。这个案件的案由是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及使用原告的装潢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两个行为。


主持人:一个是商标,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这两家公司互相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吗?还是之前有一些什么样的关联?


司品华法官:原告注册了“犟骨头”三个系列商标之后进行了大量的网上推广,也获得了很多荣誉。同时原告还称在全国开设了400多家品牌店。被告和原告在2018年签订了一个特许经营合同,也就是被告成为了原告的加盟商,签订时间是2018年10月31日,合同期限是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31日,共3年。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3年的过程当中,因为是加盟,被告可以使用“犟骨头”的商标?那么也要按照“犟骨头”的统一的装饰装潢来装饰门店?


司品华法官:对,因为连锁加盟店的风格都是统一的。3年之后合同期满后,双方也没有续签。此后,原告就到被告的实体店进行了取证,去了2次,一次是2021年的11月30日,还有一次是2022年3月21日。


主持人:这是3年期满没有续约以后的事?


司品华法官:对,原告到被告线下店铺取证时发现被告还在使用“犟骨头”系列商标,而且店铺内的装潢仍然为加盟期间的装潢,没有改变。


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普通消费者去被告那家店,因为他们不知道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加盟和被加盟的关系,消费者就会认为所购买的食物还是“犟骨头”品牌的?


司品华法官:对,然后原告起诉到了朝阳法院。


主持人:在一审的过程当中,原告提出了怎样的诉讼请求呢?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司品华法官:原告一审时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二个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万元;第三个诉讼请求是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另外还要求惩罚性赔偿50万元,一共4项诉讼请求。


主持人:这个钱加起来不少,估计高达200多万。被告方是什么意见?


司品华法官:被告对商标侵权是认可的,认可期满后确实不应该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但是认为对原告公司装潢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最高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装潢须有一定的影响,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即必须要同时具备2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装潢作为一个整体的形象是独特的,而且有一定知名度;第二个要件是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这个功能。


主持人:一审的结果如何?朝阳法院有没有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赔偿是怎么判的?


司品华法官:一审时,因为被告也认可商标侵权,在法律上也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商标侵权这一块一审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于装潢这个问题,由于必须得满足两个要件才可以,否则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之内,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还有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以及标识作为一个整体曾经受到保护的情况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主张整体装潢时提交的一些在不同地域加盟店的照片显示,不同店的装潢存在差异,也就是存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而且根据加盟店大小不同,装潢的元素也不完全固定,存在增减的现象。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原告的整体营业形象进行稳定、持续使用的证据不足,没有支持原告这方面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告方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是怎么认定这个问题的?原告方这种装饰装潢是不是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司品华法官: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二审的一个焦点问题,上诉人也主要针对这一点进行上诉。原告主张的店铺装潢元素主要包括门脸、就餐区、候餐区、厨房以及家具、墙面上的宣传用语等,比如门脸整体是黑色背景,“犟骨头”3个字是白色的;就餐区主要以黑、灰、棕为主色调;候餐区跟餐桌同一个色调,而且风格一致;餐桌的边上都有“犟”或者“犟骨头”字样,墙面上会有一些宣传用语,比如“量小非君子,无骨不丈夫”等文化性标识;同时也主张了开放式厨房,以及吧台的点餐区域、员工的服饰、菜品的名称以及容器的样式等。


主持人:二审法院针对原告所主要主张的这部分内容,是如何考虑的?


司品华法官:我们认为在认定店铺装潢是否经过公司的持续稳定使用以及宣传使用这方面的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装潢在整体上是否具有独特风格,从而形成整体的营业形象,而不是对某一个特定的元素进行简单的对比或者分析。二审法院经过慎重的考虑,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结论。


主持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对于餐饮、日用百货或者是杂货等这种实体店面的装饰装潢进行保护,您觉得意义在哪里?


司品华法官:这种意义就在于防止“搭便车”“傍名牌”。有的商家很注重自己的特色,就是很希望有自己的品牌特色,包括从装修上、装潢上要和别人不一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如果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大家一看这种装潢就知道是哪一家,如果被别人用了,竞争力就会减弱,别人就会傍它的名牌。


主持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不是和商标的保护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用来区分商品跟商品的。


司品华法官:在这个功能上几乎是一样的,都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一看到这个装潢就知道商品或者服务是谁提供的、是谁经营的。


主持人:创业者在进行实体店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您觉得通过这个案件给大家带来了哪些提醒?


司品华法官:一是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另外一方面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品牌,包括装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装潢是要求独特的整体的商业形象。自己在创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做好这方面的维护,一个是要稳定,不要轻易改变元素,另外一方面是使用行为方面的证据要是大量的,就是加盟店多,推广和宣传达到一定知名度。


主持人:所以在装修的时候,怎么才能够做到不跟别人的这种装饰装潢相雷同?在装修之前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调研?


司品华法官:我们还会考察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这个人在主观是否有恶意的情况下,我们是根据个案来进行判断,是否能推断出来或直接认定。在自己创业或者在进行装修装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绕开别人的独特元素,做到应有的规避。



主持人:丹青、李雷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
责任编辑: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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