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坤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先后从事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审判业务,现以专利审判业务为主。工学学士,法学硕士。
法律的适用离不开客观事实的查明,专利授权确权审理中法律适用与技术方案查明的关系亦是如此。本期小课堂王坤法官主要讲解了新颖性及其审查原则、审查基准,新颖性与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异同点以及隐含公开等内容。
01新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02新颖性的审查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对新颖性进行审查时,要在查明四个相同即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单独对比需要对比的内容。
03新颖性的审查基准
新颖性在审查中会用到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4.数值和数值范围。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04新颖性与专利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新颖性与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有一定重合,皆有避免重复授权的作用,皆采用先申请原则,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比较的对象是权利要求。
05隐含公开
隐含公开指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