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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怎么保护?建议:事前防御+法律救济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作者:张宁、王仲阳  发布时间:2023-08-08 09:15:1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张宁


张宁法官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00余件、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入选北京政法系统“十百千”人才,北京法院第一届审判业务标兵。撰写的论文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案件分析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在各类刊物发表学术文章20余篇,撰写的案例分析连续5年收录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承办了多起典型案件,两案入选“北京法院知识产权2022年度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两案被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评为“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一案被评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垄断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现代社会,法律是观照并回应现实的。现有法律体系之下,如认为权益被侵害,可获得救济的途径往往是多样化的,当事人可在法律范围内,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法律救济往往是在纠纷或损害发生之后,或有滞后之虞,企业也应重视事前预防,充分利用新技术,防患于未然,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01

用足法律救济


可从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寻求法律救济。例如,在“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向我们提出,即使在法院判决其胜诉的情况下,追回的损失是有限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制止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的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从程序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提供了侵权发生后的救济途径,其第九章还规定了“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内容。保全分为行为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至一百零八条),另外针对诉讼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第八十四条)。


从实体的角度: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尤其是对于故意、重复侵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制度,对于故意、恶意侵犯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增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及对侵权人的震慑。


综上,企业在发现市场上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之后,应当及时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实践中,一般可通过公证、时间戳等形式进行,上述证据的可信度较高,更容易为法院等执法部门所采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证据进行诉前保全,在诉讼中发现的与事实相关的重要证据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由国家相关部门保存而难以获得的,可申请由法院调取。一般而言,固定证据时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有关要素进行固定。以侵犯商标权为例,商标权的权属状态、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包括制造者和销售者等)、标识的具体样式及使用的位置、侵权行为的形式、发生及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数量等均系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考虑要素,在固定证据时尤其应加以重视。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固定之后,可通过向侵权行为人发送侵权警示函等方式,敦促对方停止侵权,及时止损,也可向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或向法院起诉。


02

重视技术手段在事前预防中的作用


我们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事前预防。一方面,充分利用先进技术,采取预防措施,能够尽可能减少知识产权被侵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为后续权利救济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如证明侵权行为的主体、确定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等。以某公司提出的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保护其教材版权的问题为例,其可在教材明显位置声明权利,并采用如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版权标志、视频-图像杂音技术、编码技术等手段,确保教材的后续利用过程防篡改、可追踪等。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下一期小课堂,张宁法官将继续讲解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敬请关注!



 
来源:审判第二庭
责任编辑:文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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