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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商业秘密保护这些妙招快Get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作者:兰国红  发布时间:2023-08-02 12:41:3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兰国红


兰国红法官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近年累计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先后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新规则案例适用》《中国博物馆》等刊物发表文章10余篇,撰写的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曾获评北京法院“商事审判业务标兵”“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称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01

侵害商业秘密法律责任

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02

损害赔偿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03

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建议

商业秘密保护的本质是一种企业的管理,这种管理要以不信任为前提来设计管理制度。


1.生产线切割:不同生产线的流程中由不同的员工进行操作。


2.代码化管理:以代码(字母、数字、符号等)代替不同流程原料。


3.密码管理:上锁、限制权限和设置密码等。


4.接触证据:接触商业秘密的证据要进行保存,比如借阅记录、会议相关签字等。


5.人员追踪:对离职员工要进行适当的追踪,了解其之后是否在相关行业工作等。


6.侵权预警:采取合理的侵权预警措施。


04

侵权预警措施

1.物理性保密措施:

上锁、封光驱、禁止私人插拔USB接口等。


2.技术性保密措施:

密码、限制访问权限等。


3.制度性保密措施:

(1)劳动合同中须有保密条款。

(2)签订保密合同具体约定保密的范围。

(3)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相应的保密条款。

(4)在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相应的保密条款,且规章制度必须要有阅读的痕迹(员工进行阅读并签字)。

(5)对新员工进行适当的履历审查和工作检查。


05

商业秘密维权相关建议

1.保密协议


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制宜签订个性化保密协议,而非签订格式化保密协议。要求参加重大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2.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单独约定保密条款。


3.保密措施证据


制定员工手册并将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文件打印下来由员工阅读签字,保存保密培训记录及签字本等。


4.接触秘密/接触秘密可能性证据


保存员工工作总结、业绩报告、竞岗演讲稿等。

对于临时员工要注明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以及限定删除相应的秘密信息,并签署离岗通知单等。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下一期小课堂,将由张宁法官讲解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敬请关注!



 
来源:审判第三庭
责任编辑:文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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