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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做无用功了!避开这些商业秘密抗辩的坑 | 法护创新进行时·法官小课堂
作者:兰国红  发布时间:2023-07-17 18:58:5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为进一步发挥“三城一区”和重点园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法官工作站服务创新发展的职能作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开展“法护创新”巡回审判工作,建立了“院领导领衔、优秀法官对接、各庭室支撑、全院资源协同”的常态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深化诉源治理,靶向服务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首都高质量发展。@知产北京开通“法护创新进行时”专栏,我们将梳理“法护创新”巡回审判过程中,创新主体关心的共性问题,邀请法官进行解答。敬请期待!

 主讲法官 

兰国红


兰国红法官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近年累计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00余件,先后在《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新规则案例适用》《中国博物馆》等刊物发表文章10余篇,撰写的论文曾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曾获评北京法院“商事审判业务标兵”“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称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本期课程中的满满干货吧~

01商业秘密抗辩事由之常见无用抗辩


1.具有保密义务一方辩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未与之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2.具有保密义务一方辩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未与之未签订劳动合同。


3.具有保密义务一方辩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未支付保密费:法律鼓励支付保密费,但不支付保密费不免除保密义务。


4.具有保密义务一方辩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02商业秘密抗辩事由之秘密点抗辩


1.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不明确、载体不提交。


2.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秘密点(技术信息秘密点:图纸、工艺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经营信息秘密点:交易习惯、独特需求、要货规律、成交底价等)不清楚、不正确。


3.一审判决未界定清楚秘密点的,二审发回重审。


03与构成要件抗辩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苏威尔公司诉称,原告针对物理教学需要,在进行大量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物理科学探究实验仪器开发研制计划,并陆续设计完成一套较为完整、科学、直观的物理科学探究实验仪器,相关商业信息和技术是原告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吴某自2002年4月至2003年12月受聘于原告单位,从事上述产品的开发、研制工作。双方签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分八次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总额为8000元。但被告吴某违反该竞业限制的约定,未经原告同意,受聘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被告金陵公司,借助于原告单位掌握的市场调研信息、产品开发计划和产品设计方案,帮助金陵公司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致使金陵公司的相同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同时在“山东省第一届教学仪器设备展示会”上展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江苏高院认为:权利客体必须具体和明确,这是当事人诉请保护其权利的前提。就本案而言,苏威尔公司主张单个仪器的工业化设计构成商业秘密,首先必须对所谓工业化设计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但苏威尔公司只泛泛提及材质、尺寸、重量等工业化设计中的基本概念,未能说明哪些仪器有其独特的工业化设计以及该工业化设计的具体内涵,甚至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工业化设计,因此所谓工业化设计的秘密性无法认定。


南京中院、江苏高院均驳回原告诉求。


(2005)苏民三终字第063号判决书


案例二:


被告伍某是原告研究院工程师,承认其在职期间私自在外办厂,但认为其没有侵害研究院的商业秘密。研究院以伍某私自在外办厂,生产、销售类似研究院耐磨材料机械配件产品为由将其开除公职。并起诉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


江门中院认为:研究院认为其所主张的经营秘密为其客户、价格条件、销售策略,但研究院无法提供其主张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及其载体,亦没有对其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进行举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认为:研究院虽然认为涉及客户、潜在客户、销售价格、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但是并未提交所涉及的客户、潜在客户、销售价格、销售策略等经营信息具体内容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被上诉人是如何使用上述经营信息侵害其经营秘密的证据。二审维持原判。


(2004)江中法民四重字第1号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号判决书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结束啦~下一期小课堂,将由兰国红法官继续讲解商业秘密抗辩事由之反向工程抗辩,敬请关注!




 
来源:审判第三庭
责任编辑:文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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