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
被诉裁决发文号: 诉争商标号:
案 由:
申请理由: (单选)
A.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
B.因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仅限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C.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且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仅限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预登记办理说明:
一、预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即自愿申请预登记和期限内自愿结束预登记。
二、预登记申请时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应当明确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或说明。
三、预登记因申请理由不同给予不同补正期限:
①仅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3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可申请延期,累计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②仅因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不可申请延期;
③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且引证商标不稳定申请预登记的,预登记期限为12个月,自预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不可申请延期。
四、因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预登记是指在被诉决定作出前引证商标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且该引证商标的最终结论足以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的初步证据,并说明其状态对案件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预登记期限内补齐公证认证文件或引证商标最终结论的相关证据,可申请办理正式立案。
六、未在预登记期限内办理正式立案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起诉。
申请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视为已清楚并自接受上述预登记说明)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