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召开会议,著作权委员会主任张晓霞分享了她对“如何对待当事人的诉和辩”的思考。本次会议由著作权委员会副主任冯刚法官主持。
张晓霞主任指出,虽然看似“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已成为一种“审判模式”,但“诉什么”本身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痛点。在庭审中,不应将当事人宣读起诉状作为一种规定动作,而是应充分重视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并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适时进行释明及整理,剖析案件的争议焦点,简而言之,庭审实质化应始于认真听取并真正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张晓霞主任结合实际案例对如何对待当事人的诉和辩的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
诉讼请求释明
关于“诉讼请求释明”的问题,以五维记忆与哪吒案为例。《五维记忆》是一部利用高科技手段(声、光、电、气)呈现的舞台剧,其权利人主张整部《五维记忆》舞台剧应构成戏剧作品,并提交了一镜到底及经过剪辑的两份视频作为作品载体。
权利人要求保护的究竟是什么?起诉的侵权行为又是什么?
简单地宣读起诉状让人如同隔靴搔痒,只有法官的释明,才能让各方充分厘清“一整台戏”与“一整台戏”里涉及的各种因素之间的边界,明确所主张的作品与一镜到底视频之间的关系,最终才能清晰地辨别所主张的戏剧作品与法律规定的戏剧作品——“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之间的异同,真正回应了当事人的诉求。判决阐述到:“一整台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其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戏剧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戏剧作品来保护。同时不能简单地因戏剧作品缺乏最终文字表达的载体而否认戏剧作品的构成及创作者著作权的存在,对于这种形式的剧本,应当以其客观呈现确定具体内容。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此高精度的认定是基于对原告诉求的充分倾听和释明。
同样,音乐喷泉案也是如此,“音乐喷泉”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首先基于明确此物到底是什么?经过庭审的释明,将“涉案请求保护的权利载体是什么”作为当事人重点阐述的内容,明确了既不是计算机软件也不是音乐,更不是水面以下管道的布局,而是水面以上呈现出的绚丽多彩的画面,并据此将裁判重点聚焦在了保护对象的认定以及作品类型的确定。合同案件中的诉求释明与梳理则更为重要,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异议,能以此得出结论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吗?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结果没有异议,不意味着对合同解除的原因没有异议,究竟是因为哪一方违约,对方从何时开始拥有了解除权,进而从何时开始起计算违约金,这些涉案的重要事实,恰恰需要在诉求陈述阶段释明原告进行陈述,并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一个提纲逐一举证质证。如果在诉请阶段不进行释明,将导致法庭审理没有条理性,不利于当事人对法庭审理思路的掌握,也就不利于当事人与法庭的配合和互动。
重视并回应当事人的抗辩
当前,在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及了合同抗辩,应当重视合同抗辩的法律归位,回应合同抗辩在法律上的定位,确保审理思维不偏离法律制定的轨迹。在社科出版社起诉超星公司案中,被告抗辩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允许被告对图书进行电子数据化,法院对其法律的归位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花儿影视公司诉蒋胜男案中,被告抗辩与原告有权利归属的合同约定,法院对其法律的归位是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在合同案件中,以《三个女人一台戏》电视剧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为例,被告因为原告迟延支付300万元而抗辩认为其支付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一律不再退还。迟延支付300万具体是什么情况,是否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这些问题需要法院作出认定,而认定的前提就是在法庭中给予各方当事人足够的陈述机会。
张晓霞主任总结认为,由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请求或抗辩可能会十分复杂、冗长,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主张的法律依据也可能存在问题。审理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整理、明确其真实意图,对正确审理案件有重要作用。
“辨法悉理,胜败皆服”司法公信力是用每一个扎实办理的案件、每一份深入回应当事人诉辩的裁判文书积累出来的,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倾听,交出让人民群众信服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