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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看北京知产法院这场情况通报会,秒懂经典影视剧背后的合同风险
作者:高瞳辉  发布时间:2021-10-20 16:48:29 打印 字号: | |

影视、综艺,精彩纷呈

小说、剧本,悬念迭起


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背后

是产业与创作的结合

合同正是链接二者的纽带


如何防范风险?

怎样保障利益?

洞悉纠纷背后的陷阱

了解矛盾产生的根由

法官有话说……


2021年10月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并结合8件典型案例,对委托创作合同和影视剧制作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通报会旨在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指引从业者审慎订立合同,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减少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矛盾纠纷。


文化创意产业助推剂:高质量著作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包括委托创作合同、合作创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影视剧、宣传片制作,剧本改编,艺术形象设计,均需要由投资方与创作方签订著作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高质量的著作权合同是现代文化创意产业顺利发展的助推剂,也是相关从业者不可获缺的“法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合同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并审理部分标的额较大的一审著作权合同案件。建院以来,该院共审结著作权合同案件297件,其中不乏涉及知名影视作品、艺术形象的案件。此次通报会选取了行业关注度较高、规则指引意义较强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提示


针对权利人“一女二嫁”等风险,通报会选取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等三件典型案例,对委托创作合同的风险给出了法官提示。


如何克服“二次创作”的法律风险?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时,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权利人违反保证内容而重复授权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破解“约定验收标准难以执行”导致的纠纷问题?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难以检验的主观验收标准,不能作为认定交付内容一方违约的依据


关于“合同解除后费用是否返还”的问题?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需要结合违约发生的时间、合同履行的程度和成果完成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受托方是应当否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而不能仅未完成全部成果交付而全额返还


合作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与提示


针对影视剧制作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行政审批事项多等特点,通报会选取了“九州缥缈录”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等五件案件,对影视剧制作中典型问题进行了分析。


“预约合同的效力”:是否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需要考虑磋商的过程是否体现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变更”:影视剧制作中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制作风险承担”:对于影视剧因故未拍摄完成,各合作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承担各自的亏损部分


“报批义务”:院线电影制作、上映过程中,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制作合同中,应当对剧本拍摄备案、取得公映许可的义务方和时间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开拍时间之前,义务方应当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该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宋鱼水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紧密跟踪行业发展变化,及时了解行业需求,总结审判经验,通过有效的法治宣传途径回馈给社会,促进行业自律,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力争形成司法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通报会是该院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推出的“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重要举措之一,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代表19人参加。党史学习教育市委第十五指导组成员崔晖、田何源莅临指导。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金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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